Court Theatre作為一種獨特的跨界藝術形式,它將真實的司法程式和戲劇表演完美融合在一起。這種形式以真實的法庭環境為背景,上演以重大法律案件為主題的劇本創作,為觀眾營造出身臨其境的沉浸式體驗。這種形式最早起源於20世紀早期的美國,由一些勇於嘗試跨界創新的劇團宣導,之後逐漸在全球範圍內流行開來,成為當代戲劇發展的一個重要分支。
Court Theatre參考了法庭訴訟,透過戲劇手法進行實驗性創作,在案件審理中探討人性、道德、制度和社會等議題。演出以沉浸式劇場為基礎,讓觀眾作為陪審團進入劇場,在觀演過程中共同參與案件的審理,亦會進行投票及參與決議。
*第二十二屆澳門城市藝穗節《Court Theatre:土地戲法》(怪老樹劇團)
主要創作內容
法庭劇場的作品往往選取一些具有廣泛社會影響力的重大法律案件為創作素材,如知識產權糾紛、醫療責任認定、重大刑事犯罪等。這些案件往往存在複雜的法律問題和深刻的道德困境,能引發觀眾對正義、公平、責任等重大社會議題的深入思考。
作品中控方和辯護方會根據不同角度展開激烈的辯論論證,展示法律程式的複雜性和正義的艱難追求。有時在最後的"陪審團"表決環節,觀眾也會就案件結果進行熱烈討論,進一步增強了整個演出的參與性和思考性。相類似的劇場模式還有論壇劇場(Forum Theatre),論壇劇場也是一種互動式的戲劇表演形式,現場觀眾不再只是被動地欣賞戲劇,而是積極地參與其中,一起討論分析,尋找解決社會問題的方法。
*曉角話劇研進社「律政參與式劇場《裁決》」
表現形式與特點
與傳統線性劇情不同,法庭劇場更注重通過控方和辯護方的論證與反駁來推動劇情發展。這種"法庭辯論"式的演出方式,不僅增加了整個演出的互動性和緊張感,還讓觀眾仿佛親臨真實的法庭現場。真實的法庭環境和莊重的法律程式,大大增強了演出的真實感和代入感,觀眾能深切體會到正義的艱難追求和法律運作的複雜性。
獨有特點:法庭劇場的演員要求更高,他們不僅需要精湛的表演功力,還必須對複雜的法律知識有深入的瞭解和把握。他們要在有限的時間內演繹出扎實的法律論證和生動的角色塑造,這對演員的專業水準提出了更高的標準。
同時,法庭劇場的策劃、佈景、燈光等環節,也需要與真實法庭環境相呼應,才能營造出更加沉浸式的體驗。這就要求創作團隊具備跨界整合的能力,能夠將法律、藝術、技術等元素完美融合。總的來說,法庭劇場是一種融合了法律、道德和藝術的獨特戲劇形式,它為觀眾營造了一種身臨其境的沉浸式體驗,讓他們不僅欣賞到精彩的表演,也深入思考正義、公平等重大社會議題。這種創新的跨界藝術形式無疑為21世紀的戲劇創作注入了全新的活力與想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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